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 慷表演團隊之慨??(上)

分類:教育




中華藝術網 日期:2013/02/08   編輯部 報導

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 慷表演團隊之慨?—身障法修正條文出爐 表演場館與團隊如何因應?(上)

‧PAR表演藝術雜誌 2013/02/06

去年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明言:「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裡的「康樂場所」也包含表演場館,其中給予優待所衍生出來的座位成本,由誰來負擔?

【文字/朱安如、黎家齊】

演出場館的輪椅席相當有限,未必能滿足想觀賞表演的身障者需求。(黎家齊/)

去年十一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正條文,包括: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其中「文教設施」,包含了劇場、音樂廳等表演藝術演出場館。 乍看之下,依此法規,身心障礙者似乎憑證得以免費至兩廳院、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高雄市文化中心至德堂、至善廳、高雄市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等公營場館欣賞演出;至新舞臺等民營場館,則應予半價票優待。

 

 然而,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宋冀寧表示,多數演出是由表演藝術團隊承租(公營、公設民營及民營)場地進行演出,法律認定其為租賃關係,因此納入「民營」的範疇;半價票的成本落差,應由表演藝術團隊吸收。若是公共營造物委託某個民營表演藝術團體經營管理,契約期間,全數演出節目都由該表演藝術團體承攬,並無另外租賃的民營樣態,則應算在「公設民營」的規範之內。

 

 表演藝術場館的因應與難處

 

 為因應此條文,各表演藝術場館針對身心障礙席及輪椅席的免費發放與優惠要點,也紛紛進行內部討論與調整。

 

 兩廳院自開幕之初,便於每月固定期間,提供身心障礙席(國家劇院每場十三席、國家音樂廳每場十九席)與輪椅席(國家劇院每場五席、國家音樂廳每場六席)的免費索取,至多每人每月可領兩張(包含陪同人員在內,需求評估從寬認定),發完為止。由於修正條文並未註明數量上限,目前兩廳院正研擬新增條文,在前述票券發完後,若還有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希望觀賞演出,可於節目演出當日(最遲於演出卅分鐘前),憑證明文件於演出場地售票處領取尚未售出的免費票券。預計於今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確切細則以正式公告為準。

 

 綠光劇團公關李彥祥表示,有接獲社教館城市舞台的正式來函,說明場地設有十二席身心障礙席(包含輪椅席與陪同人員)。這十二席,若為社教館主辦節目,將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索取;外租團體則須遵行法規,出售半價票。超過十二席的部分,以表演藝術團隊自行認定為準。

 

 高雄市文化中心管理處演藝活動課辦事員林志祥,以至德堂為例說明: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前,每場演出提供八張免費票券供身心障礙者索取。當時,這八張免費票券相當熱門,甚至引起領取糾紛與陳情案件。其後按照相關法規,一律半價辦理。目前遇到兩大問題:一、舊版身心障礙手冊沒有註記陪同者的需求評估,在手冊全數更新前,若無註記者,需要提出相關文件證明,顯示陪同必要才可領取。二、身心障礙席沒有數量限制,但輪椅席受限於硬體空間,以至德堂為例,至多只有八席。去年郭金發演唱會上,輪椅觀眾就超出八席。有不清楚輪椅席定義的觀眾,幫長輩購買了一般席次票券入場,進場才發現,輪椅無處可放。現場工作人員雖然協助背、抱進一般座位,但若就緊急狀況的安全考量,包括輪椅擺放空間、身心障礙者的疏散,都可能形成極大的問題。

 

 溯及去年十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本條文的修正過程,其中多以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為例,討論「公設民營單位的收費標準,該視同公營抑或民營單位」。然而,表演藝術票券,其性質顯然不同於參觀展覽或風景區的門票。展館、園區的容納人數有其彈性,但表演場館空間的硬體限制極高,不同座次價位也不同,如何認定身心障礙席的座位,是否也會形成另一個難題?

 

 

【完整內容請見《PAR表演藝術雜誌》2013年2月號;訂閱PAR表演藝術電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