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信託與一般動產信託的不同之處

分類:投資




中華藝術網 日期:2017/08/09   編輯部 報導

2017-08-09劉雙舟/全球慈智和平聯盟 推薦

藝術品信託與一般動產信託的不同之處在於:一般信託轉移的是實物資產,而藝術品信託委託人初始轉移的是資金財產,存續期滿歸复的是剩餘資金的分配權和認購份額的收益權,並不享有投資標的的所有權。首次認購計劃的資金財產數額起點為千元至萬元不等,因此藝術品投資人需滿足的條件首先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資格,如中國大陸《信託法》第19條明確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從本質上講,藝術品信託包含兩層含義:其一,藝術品資產成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中的一種重要資產配置標的。金融機構通過向社會投資者發行銀行理財產品或信託計劃,募集資金並將資金配置到藝術品領域,通過專業運作、組合化投資、運作渠道和資金優勢,使得社會大眾在沒有藝術品投資專業經驗和精力,沒有購買高價藝術品實力的情況下,可以從藝術品市場中獲取收益。其二,藝術品資產成為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級、資產定價的標的,也就是說收藏藝術品的個人或機構能夠依靠手中的藝術品,獲得金融機構的資信評級,進而獲得資金的融通。由此可見,藝術品信託是將藝術品資產轉化為金融資產的一種機制與平台,使不擁有藝術品的投資者也能獲得藝術品升值的收益,同時使藝術品擁有者將藝術品資產轉化為現金流。

根據信託財產的不同,藝術品信託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藝術品為標的的信託,另一種是以投資藝術品的資金為標的的信託。前者屬於融資型信託,藝術品所有人作為融資方,將藝術品進行抵押融資,或者直接讓信託公司購買抵押的藝術品,到期之後藝術品公司再以固定的利率進行回購;後者屬於投資型信託,信託公司根據投資顧問的指令購買藝術品,待藝術品升值之後,再以低買高賣的方式賺取利潤。

信託單位是指用於計算、衡量信託財產淨值或受託人分配信託利益的計量單位。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均劃分為等額的信託單位,在信託計劃存續期間,每份信託單位的面值及對應的信託資金不變。認購是指在信託計劃推介期內,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以取得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受益權的行為。

委託人應為符合《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監管規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人民幣壹佰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人民幣壹佰萬元,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貳拾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叁拾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如果信託計劃推介期內信託資金的實際募集資金超出擬募集規模,經受託人確認後,可以實際募集資金為信託計劃項下之信託資金;否則受託人通常將本著“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接受認購委託,即資金金額大的投資者優先獲得認購。在資金金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信託資金到賬時間優先的原則認購,即信託資金先到達信託財產專戶的投資者優先獲得認購。受託人視認購的具體情況,保留拒絕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申請的權利。受託人不接受投資人的認購申請的,受託人應當於推介期結束後退還其已交付的信託資金。款項退還後,受託人就該等投資人為認購信託單位而簽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責任。


信託計劃的信託單位類型分為優先信託單位與劣後信託單位。委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時選擇認購信託單位的類型,選擇認購優先信託單位的委託人,享有優先受益權,選擇認購劣後信託單位的委託人,享有劣後受益權。


受託人在保管行為信託計劃開立信託財產專戶,作為接受及保管委託人信託資金的專用銀行賬戶。在信託計劃成立日,受託人接受認購的信託資金即轉為信託財產。信託單位認購份數與類型的確認以受託人發出的信託認購確認書為準。保管行確認信託資金到達信託財產專戶後,受託人製作信託認購確認書,並在信託計劃成立後將認購確認書送達委託人。

信託計劃成立前,認購信託單位的委託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受託人申請撤銷其與受託人簽署的《信託合同》並要求受託人退還其已交付的信託資金;未按約定提交書面撤銷申請或其書面撤銷申請未於信託計劃成立前實際送達受託人的,其撤銷申請無效。